2024.3.28
最新消息
內容:總院及內湖診所(資源回收品)公開標售,詳如下表。
回收品項 |
廢紙類(含紙箱)(不含病人個人資料紙張) |
廢鐵、鋁罐 |
保特瓶 |
一般塑膠類 |
合約範圍:總院(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280號)、
內湖診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37號C棟1樓至4樓)
合約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為期貳年。
壹、廠商資格: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資格,方能參與投標
1. 縣市政府核准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如投標者領有回收業登記證則免此項)
2. 縣市政府核准之回收業登記證或與回收業者合作之進廠同意書或合約書。
3. 經濟部公司執照(或設立函文)及領有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清運、回收業者及回收處理業者均要)。
4 . 最終處理業者之合作契約書。
貳、承包者需遵照之法令:
1.廢棄物清理法。
2.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輔導辦法。
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5.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6.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7.其他經政府機關公告之規範。
參、欲承包者報價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負責人資料及第壹項所述廠商資格證件影本。
2.負責清運所用之車輛及現有承作實績等相關資料。
3.每月統包回收清運處理回饋金額報價單。
肆、承包廠商應配合事項:
1.每週清運3次以上,且不得堆積影響院方資源回收場正常運作。
2.回收品依院方貯存場所及作業單位存放方式為主,承攬公司須自行派員來院整理及清運。
3.得標者每月20日(或依院方通知)配合院方清理大型廢棄物。
4.承攬者未具回收業登記證者,應將買受物運交合作之合法資源回收商及處理商進行回收及再利用處理。
5.承攬者每月應提供各回收品項之過磅單予本院。
伍、說明事項:
一、 112年度各品項平均回收量說明如下:
(本表僅為112年之平均量,實際重量略有增減)
回收品項 |
平均重量/月(kg) |
廢紙類(含紙箱) (不含病人個人資料紙) |
11000 |
廢鐵、鋁罐 |
350 |
保特瓶 |
1200 |
一般塑膠類 |
500 |
二、 報價請分別明列各項回收品之每月回收承攬金額(報價單請密封)。採用之報價將以回饋金總價最高價者為承攬人,且本院保留最後議約權利。
三、 得標人同意訂約時預先繳納壹年之回饋金(現金或即期支票)予本院,第二年起再繳納全年之統包承攬金額之現金。
四、 本院回收物品作業現場勘查,請逕電洽:
(1) 總院:葉素琴總領班(02-27082121分機1653)
(2) 內湖診所:江明倫管理師(02-87972121分機716)
陸、本項廢棄物清運合約招標資料公告於本院網http://www.cgh.org.tw「活動公告」中,欲投標廠商得自行下載填覆。
柒、報價人請將相關資料於113年4月 3日前(寄)交由本院(總院)庶務組曾鉦豪先生收。(106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85號14樓a室,電話:02-27317288轉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