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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權益

病人權利與責任

病人權利

  1. 本院對所有住院病患之權利均一視同仁,不因您的種族、年齡等給予不同之待遇。
  2. 本院醫事人員均佩戴有名牌或識別證。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者,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3. 秉持「病患為醫療主體」的概念,在您住院期間,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應向您或您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4. 若您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
  5. 若您需要接受手術治療,本院依規定,會先請您或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只有在取得您或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才會為您手術及麻醉。但若情況緊急,為搶救病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手術。
  6. 本院於您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健康等一切秘密,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如果您不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請告知本院。
  7. 本院應您的親屬、陪病家屬之要求,得適時向其解說您的病情,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您的主治醫師,以利本院處理。
  8. 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本院對所有住院病患提供「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撤回聲明書」,使醫師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得在尊重其意願之情形下,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
  9. 為使有限的生命可化為無限的大愛,本院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對所有住院病患提供「器官捐贈同意書」,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之意願。
  10. 若您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可向本院申訴。建議管道:
    • 各單位主管
    • 院內意見箱
    • 服務中心
    • 護理站
    • 院長室申訴專線:(02)2708-2121分機1031
    • 電子信箱:service@cgh.org.tw
  11. 本院為教學醫院,為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懇請您惠予配合相關之教學活動。但您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測試等相關活動。您的拒絕,並不會影響到本院醫事人員對您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病人責任

  1. 您應向醫事人員提供正確的健康狀況、過去病史、過敏原、藥物過敏史及其他相關訊息。
  2. 您應尊重醫事人員之專業,不要求其提供不實的資料、診斷證明或逾越醫療程序。
  3. 您應配合醫事人員之建議,並經您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施行各項治療程序、相關醫囑、檢驗及護理措施。
  4. 您對治療結果不應有不切實際的期待。
  5. 您應尊重醫護人員並珍惜醫療資源。
  6. 您應在簽立相關同意書、契約書或在作決策前,充分瞭解其內容及治療後可能的結果。

 

病人隱私權

 

門診及各檢查系統

  1. 診間叫號系統之「病人清單」,尊重病人意願,提供3種姓名呈現方式:(1)顯示全名、(2)不顯示、(3)病人名字中間的字以「○」代表,以維護病人權益。
  2. 進行檢查及處置的場所有隔簾隔開,診療台有隔簾遮蔽,備有太空被或被單等,婦產科則另提供檢查裙,以維護病人隱私。
  3. 門診及各檢查區,稱呼病人時,於全名之後應加上適當的稱謂(如小姐、先生),以示尊重。
  4. 訂有就診須知,病人在等候期間需要服務時請先敲門,護理人員會至診間外為病人服務,藉以避免看診或檢查及處置時非醫療人員進入。
  5. 門診病人就診時,診間只限一位病人及其家屬。
  6. 女性病人就診或住院時,如遇男性醫師觸診或做侵入性檢查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陪同。
  7. 教學門診診療時,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先徵求病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書。
  8. 門診採集尿液檢體後,應置於檢體櫃台內,櫃台外無法查看病人姓名。

 

住院系統

  1. 手術室的區域,標示病人姓名時中間的字以「○」代表。
  2. 尊重病人本人及其家屬之意願,在病人入院時,由病人決定是否同意公佈資料(加密),醫師開立住院通知單時,病人勾選同意或不同意授權公開姓名及床號資料查詢。
  3. 住院中心依照住院通知單,請病人勾選同意或不同意授權,輸入住院管理系統中「機密身份」選項,並於住院通知單上加蓋「密」印章。
  4. 護理人員於病人查詢系統中已可查詢到病人資料,若此病人不公開查詢時,電腦畫面出現「桃紅色」顯示不公開,此時考量病人隱私,將不提供任何查詢。

 

臨床作業

  1. 醫師說明病情或進行手術說明時,儘量利用『會談室』進行解說。
  2. 進行相關護理、治療等,應隨時使用床邊隔簾;病人的床邊隔簾上會掛有「尊重隱私,拉開隔簾時請徵求病人同意」之掛牌。
  3. 病人相關資料之複印,包含病歷影本、病歷摘要、理學檢查結果、診斷書等,應由病人本人提出申請,若本人意識不清楚無法表達或未成年者,申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明及身分證,方能提出申請。
  4. 病人病情、相關檢查、治療等報告,不可任意向他人解說,解說病情相關資訊由主治醫師負責。
  5. 工作人員遵守保密原則,不可散播病人相關資訊。
  6. 病房護理站內設置診斷牌,但僅供醫護人員查閱,不提供來賓查詢。
  7. 送檢體時以不透明之檢體箱運送,無法得知病人的名字,且所有檢體均由專人護送。

 


更新時間:20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