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門診診察費、精神科門診診察費之自費價調整為270元。
二、 急診診察費之自費價依檢傷分類級數調整,收費標準如下:
檢傷分類級數 |
新自費價(110/5/1起) |
檢傷分類第一級 |
1,800元 |
檢傷分類第二級 |
1,000元 |
檢傷分類第三級 |
775元 |
檢傷分類第四級 |
450元 |
檢傷分類第五級 |
390元 |
三、 高危險早產兒特別門診診察費之自費價調整為470元。
四、 以上收費符合臺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原則」及相關規定之第二項第一款原則,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五、 自110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