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標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不含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合約範圍:總院(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280號)
內湖診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37號1-4樓)
合約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為期貳年。
壹、廠商資格:
1.縣市政府核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須有D-1801及D-2199項)。
2.與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所(焚化場)之合約書或進廠同意書。
3.經濟部公司執照(或設立函文)及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
貳、承包者需遵照之環保法規:
1.廢棄物清理法。
2.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輔導辦法。
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5.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其相關法規。
6.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法規。
參、欲承包者報價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負責人資料及第一項所述廠商資格證件影本。
2.負責清運所用之車輛、壓縮(儲存)容器及現有承作實績等相關資料。
3.各院區每月統包清運處理承攬金額。
肆、承包廠商應配合事項:
1.每日完成清運本院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2.填具(上網申報)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遞送聯單。
3.遞送聯單回執聯交院方收執並依此聯驗收付款。
4.配合於指定時間來院清運。
伍、說明事項:
一、全年度二院區每月平均清運量分別為:總院34公噸、內湖診所0.5公噸。
二、清運頻率:總院:1次/日;內湖:1次/3日,且須配合院方需求臨時增加清運。
三、廢棄物最終處理場以送交台北市士林、內湖、木柵垃圾焚化廠為限。
四、貴公司之報價請分別明列總院及內湖診所之每月清運承攬金額(報價單請密封),得依地域別單獨投標承攬個別院區之廢棄物清運工程,惟本院訂有年度預算,高於預算金額者之報價將不予採用。採用之報價將以總價最低價者為承攬人,且本院保留最後議約權利。
五、押標金:參與投標廠商應依下列各點規定辦理,否則視為未繳納而為自動放棄投標。
1.金額:2.3萬元(總院:2萬元、內湖0.3萬元)
2.押標金種類得以下列方式繳付:
(1)現金。
(2)金融機構支票或金融機構本行本票。
(3)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4)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得以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信託憑證代之。)
(5)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6)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7)郵政匯票
3.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將無息發還:
(A)未得標之廠商。
(B)本院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C)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D)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4.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其所繳納者均應為正本。
5.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本處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將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但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A)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B)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C)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D)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E)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F)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六、得標人同意訂約時繳納壹個月之統包承攬金額之現金或支票,充作為本合約之履約保證押金。
七、配合內湖診所營運規劃,本院可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提前無償中止合約。
八、本院事業廢棄物作業現場勘查,請逕電洽:
總院:吳世傑管理師(02-27082121分機1653)
內湖診所:許琬琳小姐(02-87972121分機713)
陸、本項廢棄物清運合約招標資料公告於本院網http://www.cgh.org.tw「最新消息」中,欲投標廠商得自行下載填覆。
柒、報價人請將相關資料於111年11月 1日17時30分前(寄)交由本院(總院)庶務組曾鉦豪先生收。(106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280號,電話:02-27082121轉1551)
下載檔案:
投標須知、
報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