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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屬醫療法規範之人體試驗,應遵循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1條)」及「健保法(第39條)」,不可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且無法申報健保給付,該費用需由試驗委託者或主持人自行編入預算。

2015.7.28 委員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