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107.4.27公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交付處方後,保險對象應於下列期間內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預約排程或接受醫療服務,逾期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受理排程或提供醫療服務: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
第二十四條
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第二十五條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
一、 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
二、 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
三、 罕見疾病病人。
四、 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
A2:為避免保險對象濫用健保醫療資源,健保法第四十三條、四十七條明訂保險對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必須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條文:
第四十三條(保險對象門診費用自行負擔之比率)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
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第四十七條(保險對象住院費用自行負擔之比率)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一、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 、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部分負擔範圍:
1、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詳就醫指南收費標準)
藥費 | 部分負擔費用 |
---|---|
100元以下 |
0元 |
101~200元 |
20元 |
201~300元 |
40元 |
301~400元 |
60元 |
401~500元 |
80元 |
501~600元 |
100元 |
601~700元 |
120元 |
701~800元 |
140元 |
801~900元 |
160元 |
901~1000元 |
180元 |
1001元以上 |
200元 |
3、門診復健部分負擔
門診進行復健物理治療者(簡單或中度的物理治療),同一療程自第2次起,每次只須自行負擔50元。
4、住院部分負擔
病房別 | 部分負擔比率 | ||
---|---|---|---|
10% |
20% |
30% |
|
急性病房 |
30日內 |
31-60日 |
61日以上 |
A3:
本院健保門診費用結構如下:
(一)掛號費150元。
(二)門診部分負擔420元。(門診相關健保部份負擔範圍請參考問題2。)
A4:
依健保署公告,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若遺失,請病人重新掛號看診(請主治醫師重新開藥單)。附件一)。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本人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繳驗之文件;其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但須長期用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方劑:
一、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二、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四、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五、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
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代領藥切結書 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委託他人代為陳述病情代領藥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