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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院

收費標準

※※ 112年7月1日起,依衛福部公告,調整健保急診部分負擔及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身分 健保 自費
  一般科 牙科 門診 急診
門診 急診 門診 急診 週一至五 週六
轉診 逕赴就醫 一般
民眾
中低收
入戶
身心障
礙者
週一至五 週六 週一至五 週六 週一至日 週一至五 週六 精神科
   初診 520
   複 診 420
耳鼻喉科 470
牙科 350
其他科 420
精神科
   初診 550
   複診 450
耳鼻喉科 500
牙科 380
其他科 450
檢傷分類
1級: 2,100
2級: 1,300
3級: 1,075
4級: 750
5級: 690
掛號費 150 180 150 180 250 250 200 150 180 250
基本部分負擔 170 170 420 420 750 550 550 50 50 150
基本收費合計 320 350 570 600 1000 800 750 200 230 400
其他部分負擔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一般民眾(含慢連箋第一次調劑)藥品費用100元以內收取藥品部分負擔10元;101元以上每100元間距自付20元,最高自付額300元止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藥品費用100元以內收取藥品部分負擔0元;101元以上每100元間距自付20元,最高自付額200元止。  
備註 1. 六歲(含)以下病人就診小兒科門診掛號費減免50元。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收取50元。
3. 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
4. 慢連箋(開藥≥28天)第2次以後調劑維持免收藥品部分負擔。
5. 低收入戶、與重大傷病相關之就醫、無職業榮民、分娩、三歲以下兒童、百歲人瑞、山地離島就醫民眾等,維持免部分負擔。
6. 部分負擔為醫院代收代付之費用。

自行來院之非本國籍無健保病人以臺北市衛生局核定本院自費收費標準計價。
 

※※ 110年5月1日起,自費身分調整收費標準:一般門診、精神科門診診察費調為270元;急診診察費依檢傷分類級數調整。※※

身分

健保

自費

 

一般科

牙科

門診

急診

門診

急診

門診

急診

週一至五

週六

轉診

逕赴就醫

週一
至五

週六

週一
至五

週六

週一
至五

週六

精神科
    初診 520
    複診 420
耳鼻喉科 460
牙科 350
其他科 420

精神科
    初診 550
    複診 450
耳鼻喉科 500
牙科 380
其他科 450

檢傷分類
1級:2,100
2級:1,300
3級:1,075
4級:750
5級:690

掛號費

150

180

150

180

250

150

180

250

基本部分負擔

170

170

420

420

檢傷分類
1、2級:450
3、4、5級:550

50

50

150

基本收費合計

320

350

570

600

檢傷分類
1、2級:700
3、4、5級:800

200

230

400

其他部分負擔

  •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藥品費用100元以內免自付額。101元以上每100元間距自付20元,最高自付額200元止。

註:
(1)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50元。
(2) 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
(3) 6歲(含)以下病患就診小兒科門診掛號費減免50元。
(4) 3歲以下兒童就醫及百歲人瑞免收基本部分負擔。

 

※健保部分負擔之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47條明訂保險對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必須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即健保部分負擔)。

健保部分負擔為醫院代收代付之費用。

 

健保病人超等病房每日自付費用差額如下:

112年2月1日(含)起,調整本院一般病床之病房自付差額如下:

病房種類

地點

健保身分
每日自付差額

自費身分
每日自費價

VIP病房

18,000元

病房費: 18,598元
醫師費:      468元
護理費:   1,027元
合  計:   20,093元

特等(一人房)

智慧病房
(本館六樓)

6,400元

病房費:    6,998元
醫師費:       468元
護理費:    1,027元
合  計:     8,493元

非智慧病房
(非本館六樓)

6,000元

病房費:    6,598元
醫師費:       468元
護理費:    1,027元
合  計:      8,093元

壹等(二人房)

智慧病房
(本館六樓)

2,900元

病房費:    3,498元
醫師費:       468元
護理費:     1,027元
合  計:       4,993元

非智慧病房
(非本館六樓)

2,800元

病房費:     3,398元
醫師費:        468元
護理費:     1,027元
合  計:       4,893元

 

住院病人飲食簡介及收費

詳見 "營養組" 網頁

 

健保自付差額項目服務說明

詳見 "健保自付差額" 項目

 

低滲透壓或非離子性含碘對比劑健保適應症規定

一、低滲透壓或非離子性含碘對比劑(健保碼33090B)健保適應症規定:

  1. 本項適用於電腦斷層造影及血管造影。
  2. 自100年2月1日起開放健保身份患者皆可使用(刪除健保九大適應症)。

 

汐止國泰

收費標準

新竹國泰

收費標準

 


更新時間:202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