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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對於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本院每年由職安室彙整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明列各項機械、設備應辦理之自動檢查種類、週期、方法、負責單位及人員、實施頻率,呈報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核定實施。

 

  1. 機械設備每月實施檢查、保養、測試。
  2. 各檢驗部門設置緊急應變計畫、危害通識、急救藥箱,洗眼及淋浴設備、緊急應變器材及定期測試正常功能。
  3. 危險及有害物通識計劃之執行。
  4. 實施每半年一次作業環境測定。
  5. 建立工安分級查核制度,以查核再查核,改善再改善方式,同時融合走動管理,安全巡查等制度,達到全員參與目標。

 

(二)施行重點項目說明如下:

 

  1. 建築物:對院區建築物、設備、作業,訂定自動檢查(巡檢)計畫,實施自主管理與自動檢查,確保院區設施設備安全。
  2. 電氣設備及電器:督導並要求執行單位落實電氣設備及線路、電焊機、研磨機、離心機、發電機、電力加熱設備等的安檢工作。
  3. 有害物:使用有機溶劑或特定化學物質,如,甲醇、甲醛、丙酮、甲苯、二甲苯、三氯甲烷、氯、硫酸等,加強管控注意危害發生。
  4. 作業場所:室內空氣品質、顯著發生噪音之室內、高溫、有機溶劑、特化物質作業場所,實施環境測定。
  5. 危險性設備:設置殺菌鍋、鍋爐等危險性設備,要求使用單位注意管理與安全。為提高安全衛生設施不足,加強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提供,並使要求勞工確實著用,以免勞工發生職業傷害。
  6. 教育訓練:實施新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宣導活動、防火管理與預防火災訓練及演習。

 


更新時間:20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