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職掌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職業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督促實施巡檢、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八)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其他院長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