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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病人就醫

 

1.外籍人士來台短期就醫
 

規範要點
可辦理之醫療機構 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會員機構
申請人資格條件 外籍人士患有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得於台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
申請方式 1.  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2.  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
3.  重大緊急醫療簽證申請案可由我國醫療機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出申請核發證件
種類及效期 依據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所敘明之醫療全程時間核予停留效期,至多180天
入境許可規費 簽證規費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數額表(詳見附錄)」
延期方式 1.  超過其所持用之停留簽證核可之停留期間,且該停留簽證係註明不准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內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改換簽證
2.  若該停留簽證係可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內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簽證延期
隨行人員 1.  陪醫者以病患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列居住國醫事人員2人隨行照顧
2.  申請人得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或醫事人員服務單位派遣證明,以陪同就醫為由申請來台簽證

 

應備文件
共同文件 1.  簽證申請表(須至「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  6個月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2張
3.  6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正本及影本
財力證明文件 銀行存款證明或與台灣醫療機構達成之付款協議。
醫療計劃書 台灣醫療機構療程安排及說明書(應敘明醫療全程時間)
委託書 X
切結書 X
收據 X
機票 機票、電子機票或旅行社證明


2.大陸人士來台短期就醫
 
規範要點
可辦理之醫療機構 經醫院評鑑合格,並有規劃大陸人士醫療服務專區之醫療機構(但以人工生殖為目的之機構不受醫院評鑑合格之限制)
申請人資格條件 大陸人士患有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得於台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
申請方式 由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1.  1~3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依據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所敘明之醫療全程時間核予停留效期),回診者亦同
2.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申請就醫療程屬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無回診之必要相關證明,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3.  隨行照料之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證件種類及效期;同行照護之醫事人員,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入境許可規費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
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逕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並備齊: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
3.  有效之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4.  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確有延期必要之證明文件及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
5.  延期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隨行人員 得申請其配偶或3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
 
應備文件
共同文件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2.  2年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2張
3.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4.  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正本(表明願意提供醫療服務與負擔申請人因違規違常遭強制出境及收容時之相關費用)
5.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由就診之醫療機構出具同意函正本者無需檢附
財力證明文件 X
醫療計劃書 申請人之醫療計畫、療程表(應敘明醫療全程時間)
委託書 X
切結書 X
收據 X
機票 X


3.大陸人士來台健檢醫美
 
規範要點
可辦理之醫療機構 衛生福利部公告得代申請大陸人士來臺進行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醫療機構
申請人資格條件 大陸人士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衛生福利部公告「可代申請陸客來台健檢醫美之醫療機構」提出來台健檢或醫美之需求,由代申請醫療機構向「移民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
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6個月
入境許可規費 證件費:每人新臺幣六百元,並請於線上系統申請時繳納
延期方式 不可申請延期
隨行人員 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同時申請
未滿十八歲以下同行者,得免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應備文件
共同文件 1.  申請書:於內政部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之未成年申請人,請檢附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3.  2年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2張
財力證明文件 1.  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2.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瞄電子檔
3.  經海基會驗(查)證之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如:公司開立並加蓋公司章戳之薪資證明)。但代申請之醫療機構最近六個月內未被扣繳保證金或未經主管機關予以處分者,所附年工資所得證明文件不須經海基會驗(查)證
4.  醫療機構代申請來臺健檢醫美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如有涉刑案情事,該醫療機構代申請案件所附財力證明(含存款證明、帳戶流水單、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及年工資證明)一律須經海基會驗(查)證。但醫療機構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最近六個月內無涉刑案情事,得免經驗證
醫療計劃書 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計畫書(需敘明服務天數,另離臺後六個月內再申請來臺者,需附醫療機構說明書)
委託書 由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切結書 申請人應簽具切結書(如附件一),以示了解此行程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收據 1.  開立給個人名義者:開立收據之醫療機構為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非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  開立給代辦旅行社轉交者:收據總金額應依第一目收費標準乘以申請人數計算,收據上應載明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如陳○○等○人,並檢附全部人員名冊
機票 X

更新時間:20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