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成長的過程中,身高、體重、器官的體積均會增長,這稱為「生長」,而器官功能及智能等方面的變化、進步及成熟,則稱為「發展」。所謂「發展遲緩兒童」,根據兒童福利法的定義是:兒童在器官功能、感官知覺、動作平衡、語言溝通、認知學習、社會心理、情緒等發展項目上有一種、數種或全面發展速度或品質成熟度延緩、落後。
簡單地說,發展遲緩兒童的形成是由於任何直接或間接、急性或慢性的病因與病灶,作用於發展中個體的中樞神經系統,而造成相較於同年齡兒童在運動、認知、語言能力和社會適應行為上有發展落後的現象。常見的發展遲緩類型包括有運動發展遲緩,如腦性麻痺;語言發展遲緩;認知發展遲緩,即智能障礙;社會適應發展遲緩;情緒心理行為發展遲緩及全面性發展遲緩等。
造成發展遲緩的原因很多,依不同原因及發生的時期不同,概略地可分成生產前、週產期及生產後三類:
(一)生產前:包括
(二)週產期:
是指在出生前短期內或生產過程中缺氧、窒息、生產傷害或早產等。
(三)生產後:包括
兒童各方面的身心發展有其遵循的方向,即有一定的里程碑(milestones),每個人的里程碑存在著個體的差異性,即使同一父母出生的兄弟姊妹間也有某程度的差異性存在,更遑論不同種族、不同文化環境對發展里程碑的影響。然而,雖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兒童的發展仍朝向成熟的模式前進,其中亦可能出現越級的情形,所以對兒童發展遲緩的評估就發展出各種評估量表。客觀地說,在同齡兒童中有90%已具備相關的能力時,若被評估的兒童仍無法執行或表達時,就應懷疑有遲緩的可能,或是兒童發展落後其生理年齡20%以上,則有必要進一步做詳細完整的專業評估,並加上一段時間的追蹤方能確定。
對於早期發現兒童發展遲緩,臨床上有許多管道可以加以利用:
發展遲緩的原因多發生在生命的早期,由於發展中的中樞神經系統受到損害導致日後的成熟速度落後,所影響的範圍及嚴重程度也與先前腦部損傷的程度息息相關,有學者指出,雖然早期只有細微的腦部傷害,也可能造成日後的學習障礙或情緒行為異常。舉例來說,腦性麻痺即運動發展遲緩,表現出來的是粗動作或細動作的遲緩,若症狀輕微常被視為正常的差異,日後也可能趕上正常的里程碑,但若腦部損傷嚴重,則在早期即可表現出嚴重遲緩的現象,且易合併他種遲緩如語言、認知、智能等方面,甚或其他身體功能的異常。至於語言發展遲緩,則需區別因聽力、智力、或發聲結構(如唇顎裂)所造成的遲緩,若因聽力受損,則可能早期對聲音刺激反應不佳。單純的說話異常則易表現出構音、音聲或語暢的異常。而中樞神經先天性異常或染色體異常等智能和認知發展障礙則會影響語言的全面學習。
兒童發展遲緩的早期診斷有賴周遭與兒童關係密切的人,如父母親、其他家庭成員、褓姆、托兒所或幼稚園老師的早期發現異常,進而轉介予專業人員作評估,完整的評估團隊應包括各領域的專業人員,如醫師、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聽力師、視力檢查師、社會工作師、護士及特教老師等。孩子一旦被診斷出發展遲緩,則應儘早針對其需給予介入性的早期療育,如運動發展遲緩,予以物理或職能復健治療;語言發展遲緩,予以語言治療;在智能、認知、情緒行為遲緩的個案,則需要心理治療及特殊教育的輔助,當然在造成這些遲緩的生理功能上,應儘可能由相關專業人員施予矯正治療,以使早期療育能達到最大的成效。根據歐美的研究顯示,三歲前的一年療育成果,相當於日後十年訓練,足見早期療育的重要。
隨著經濟的蓬勃發展,台灣已步入已開發國家之林,近年來,兒童發展遲緩的課題漸被學界及社會大眾所重視,這是可喜的現象,而早期療育不但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非常重要,更可為國家節省更多的日後醫療、特殊教育、社會福利等成本。目前早期療育的推廣在台灣仍有些方面需再加強;急需建立各類診斷標準及常模,各層次專業人員的培養及再教育,落實早期發現的功能並予以普及化,更需政府單位整合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等部門,以投注更多的資源和關懷,讓這些弱勢兒童得到最佳的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