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綜合醫院 營養組
依據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佈,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施行,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健康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健康食品:法定名詞係指「健康食品管理法」定義者。一般名詞泛指保健食品或機能性食品。
「健康食品」已成為法律名詞,需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許可,才可以稱為「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標準圖樣之使用
經衛生福利部委託之機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始得使用本標準圖樣(如下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健康食品管理法」)
目前公告之保健功效共13項:調節血脂、胃腸道功能改善、護肝、免疫調節、骨質保健、不易形成體脂肪、抗疲勞、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糖、延緩衰老、牙齒保健、促進鐵可利用率、輔助調節血壓。
健康食品是一種補充營養的方式,但為求安全,使用前最好先請醫師或營養師綜合評估個人症狀、飲食習慣,再判斷補充的需要性及補充的種類與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