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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福利申辦諮詢

 

全民健康保險之重大傷病

※使用須知

為減輕重病者就醫經濟負擔,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保險對象因重大傷病就醫時,免門急住診自行負擔費用。

※中央健保署重大傷病專區

 

勞/農/公保險給付請領

※項目

一、勞工保險給付:包括傷病(住院)給付、失能給付、生育給付、死亡給付、職災醫療給付申請。
二、農民健康保險給付:包括身心障礙給付、生育給付、喪葬津貼申請。
三、公教人員保險給付:包括失能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申請。

※相關網站

勞保給付專區
農保給付專區
公保給付專區

※失能給付表格索取

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請至任職單位之人事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或致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轉3666/綜合索表組,索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保局網頁所提供之電子檔僅供參考,不可直接下載使用)。
二、農民險保身心障礙給付:請至農會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或致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轉3666/綜合索表組,索取領取農會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
三、公教人員保險:任職單位之人事或至台灣銀行〉政策性業務〉公保服務〉下載專區〉現金給付類表格下載列印。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

※申請資格

一、被看護者資格: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受雇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醫療團隊評估診斷(需請醫師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求者。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護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二)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多元認定(醫療院所免評估/免開立巴氏量表)

  1. 適用對象
    (1) 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2) 被看護者屬長照需要等級2級以上且連續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6個月以上
    (3) 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CDR)1分以上。
  2. 申辦流程
    (1) 居台北市者請檢附相關文件至臺北市政府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臨櫃辦理聯絡電話:1999#1865-1868。
    ※居外縣市者建議撥打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確認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長期照護服務

    ※長照2.0服務對象

    一、65歲以上獨居老人、衰弱老人:65歲以上獨居或提不起勁、體重減輕或是下肢活動緩慢無力的老人。
    二、失能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如行動不便、需要協助吃飯、上廁所、洗澡、平地走動和穿脫衣褲等的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原住民、不分年齡的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的失能者)。
    三、50歲以上失智者:表達能力降低、記憶力下降、睡眠障礙、產生幻覺等疑似失智症狀,或確診為失智症。

    ※長照2.0服務內容

    一、照顧及專業服務:居家照顧、社區照顧、專業服務
    二、交通接送服務
    三、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四、喘息服務
    衛福部長照專區
    申請長照管道:撥打1966長照專線

     

    學產基金

    一、申請資格
    就讀於教育部立案學校(幼稚園→大學),且年紀為25歲以下,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大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二、核發條件

    三、如何申請學產基金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系統

     

    1. 學生重傷、死亡或符合重大傷病標準。
    2. 父或母符合重大傷病標準。
    3. 上述條件若家庭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逾新臺幣一百萬,財產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不予核給
    1. 請備妥下列證明文件至學生就讀學校辦理:
      (1)申請書
      (2)全家戶籍謄本(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3)健保局重大傷病審查通知書
      (健保局臺北業務組第二辦公室辦理。地址:臺北市公園路15-1號5-9樓;電話:02-2523-2388)
      (4)在學證明(至學生就讀學校申請)
      (5)父母及學生 3 人最近 1 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請向國稅局申請,若無所得財產或當事人已死亡,皆亦需檢附「所得清單」佐證)。
    2. 需由學校申請辦理,可能受理單位如下:
      (1)國中小-訓導處 (2)高中-教官室 (3)大學-課外活動組
    3.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更新時間:202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