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內容:總院(含汐止研究大樓)、汐止分院、新竹分院及內湖診所之C-05類生物醫療廢棄物(含動物屍體)。
合約範圍:總院(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280號及266巷6號)
汐止分院(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59巷2號)
新竹分院(新竹市中華路二段678號)
內湖診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06號)
汐止研究中心(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160巷32號)
合約期間: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合約期滿依甲方需求自動續約一年)。
壹、廠商資格:領有經濟部公司執照(或設立函文)及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三年內承攬過醫學中心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運及處理經驗,且符合下列1項之資格者:
一、領有縣市政府核准之
乙級以上之廢棄物
清除許可證及縣市政府核准之
甲級廢棄物
處理許可證(處理種類包含C-05類:生物醫療廢棄物)。
二、領有
乙級以上清除許可證
且與合法設立領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處理種類包含C-05類:生物醫療廢棄物)之處理廠訂有委託處理合約書。
貳、承包者必應遵照之法規:
一、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四、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五、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六、其他環保相關法規或經政府機關公告之規範。
參、報價時應提供下述資料:
須依法取得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公司行號登記證明且登記證明文件內載核准之營業項目須符合本招標案工作內容,相關證照須齊全並無不良記錄者。必須檢附下列相關資料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一、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請務必至經濟部網頁下載「公司基本資料」或財政部網頁下載公司「營業(稅籍)登記資料」,且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負責清運所用之車輛行照影本及現有承攬實績等相關資料。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稅捐機關核發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
四、縣市政府核發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五、縣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處理種類包含C-05類:生物醫療廢棄物)。
六、與合法設立之甲級處理業者(處理種類包含C-05類:生物醫療廢棄物)訂有委託處理合約書(本身領有縣市政府核發之處理許可證者則免附此項)。
肆、承包廠商應配合事項:
一、依法妥適處理本院交付清理之生物醫療廢棄物。
二、每週須依各院區需求配合清運生物醫療廢棄物(特殊節日或活動須配合增加清運次數),並依本院要求機動清運生物醫療廢棄物。
三、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遞送聯單。
四、遞送聯單回執聯交院方收執並依此聯驗收付款。
五、無償提供相關貯存設備及器具。
六、應以本身能力自行經營,不得轉包他人經營。
伍、說明事項:
一、近二年本院生物醫療廢棄物平均每月清運量及各院區清運時間如下:
| 院 區 |
平均重量(公噸)/月 |
清運時間及頻率 |
| 總 院 |
13~15 |
每週一至週六上午 |
| 新 竹 |
9~11 |
至少3次/週(一、三、五) |
| 汐 止 |
10~12 |
每週一至週六上午 |
| 內 湖 |
0.6~1 |
至少2次/週(一、四) |
| 汐止研究中心 |
0.4~0.6 |
至少2次/週(一、四) |
*清運時間依各院區要求,不可變更。
*實際清運重量依廢棄物遞送聯單或網路申報(三)聯單為準。
二、本標案採「最低標價決標」,以每公斤處理費最低者為得標人,且本院保留最後議約權利。
三、押標金:參與投標廠商應依下列各點規定辦理,否則視為未繳納而為自動放棄投標。
1.金額:18.5萬元(總院:7.35萬元、新竹、5.25萬元、汐止5.6萬元、內湖0.3萬元)
2.押標金種類得以下列方式繳付:
(1)現金。
(2)金融機構支票或金融機構本行本票。
(3)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4)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得以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信託憑證代之。)
(5)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6)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7)郵政匯票
3.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將無息發還:
(1)未得標之廠商。
(2)本院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3)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4)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4.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其所繳納者均應為正本。
5.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本處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將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但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4)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5)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6)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四、得標人同意於訂約時繳納 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元銀行開立之覆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現金,充作本合約之履約保證押金。
五、本院生物醫療廢棄物作業現場勘查,請電洽:
總院:吳世傑管理師(02-27082121分機1653)
汐止:林沛霏管理師(02-26482121分機7032)
新竹:葉文喜總領班(03-5278999分機2213)
內湖:江明倫(02-87972121分機716)
陸、本項廢棄物清運合約招標資料公告於本院網站
https://www.cgh.org.tw「最新訊息」中,欲投標廠商得自行下載填覆。
柒、報價人請將相關資料於115年9月18日17時前(寄)交由本院(總院)庶務組曾鉦豪 先生收。(106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85號14樓A室,電話:02-27317288轉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