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一、照顧資源討論與說明。
二、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諮詢。
三、提供申請表格。
- 家庭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之諮詢與說明。
- 協調醫療團隊進行評估鑑定。
- 提供相關申請表格文件。
※服務對象(申請資格)
一、被看護者資格: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受雇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醫療團隊評估診斷: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求者。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 巴氏量表為0分且6個月以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特定項目且等級為重度以上者:可直接至長
期照顧中心提出申請,不需再至醫療院所開立診斷書。項目包含
平 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
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異常、精神疾病、運動神經元或巴
金森氏症之肢體障礙、運動神經元疾病之罕見疾病、具有前述11
項障 礙項目之多重障礙。
二、申請人資格:申請人需與被看護者具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等親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備註: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應備文件
一、被看護者2吋照片1張。
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至本室索取表格)。
三、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可至本室索取表格)。
※諮詢窗口
有關辦理進度追蹤,請洽本館西側地下一樓病歷室。
有關照顧福利資源等相關問題,請洽本館西側地下一樓社會服務室。
※相關網站
勞動力發展署家庭外籍看護工專屬網
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