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前言 |
|
| |
| |
許多有關倫理之議題目前尚無一定之定論、且部分內容有些是富有爭議性的,因此本網頁之內容並不代表本院之立場,
請閱讀者特別注意。若對其中之內容有所指教,歡迎以電子郵件寄至醫學倫理委員會秘書電子信箱。
|
|
| |
| |
議題 |
|
| |
| |
有一名昏迷無意識的病人,醫師欲施行手術救治,但詢問病人家屬後,發現不同的家屬成員間,有的主張要手術、有的則持反對立場,在此狀況下醫師該如何處理?
- 醫療法並未規定家屬間意見衝突時之解決方法。
- 有學者主張可參考其他法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1條)之規定。
- 從避免醫療糾紛的角度,若有家屬反對手術,除非對於治療結果具有十足把握,醫師最好等家屬獲得一致共識,再進行手術(醫師之義務在提供家屬專業之醫療意見,包括是否手術、其他治療等利弊,至於說服持反對意見家屬,是其他家屬之責任,醫師是處於輔助地位)。
- 醫學倫理上會期待醫師將病患福祉當作首要考量,因此醫師若認為最好手術,應儘量說服反對之家屬。
|
|
| |
| |
醫師懷疑病人是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愛滋病)患者,欲抽血檢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請問是否需要徵得病人同意?
-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之規定:「醫事人員除因第11條第1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 第1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二、製造血液製劑。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 因此除非符合第2點之事項,其餘狀況下若欲實施HIV有關檢驗均應事先告知受檢者,且須注意保護受檢者的隱私。
|
|
| |
| |
有一位六歲小朋友被父母帶來作需要抽血的健康檢查,但小朋友說他不想被抽血,此時該如何處理?
- 依據醫療法第63條第2項及64條第2項之規定,手術、麻醉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之同意書,當病人為未成年人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因此舉重明輕,對於六歲小孩進行抽血,只要父母同意,即符合法律規定。
- 衛生署於95.8.18修正公告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衛署醫字第0950206912號公告)第六點第二項之規定:「檢體提供者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與檢體提供者共同同意」。
- 以上兩項規定在七歲以下小孩並無不同,較無爭議。至於七歲以上,法律上只要父母同意即可,因為:1.醫療法之法律位階高於注意事項,2.該注意事項是規定「研究用」,不當然可推及臨床實務。
- 目前在倫理觀上,有越來越重視未成年人自我意識之趨勢,尤其是七歲以上,乃至於青少年以上。但多數見解仍認為未成年人之意志雖須予以尊重,但父母基於維護為成年人利益之考量,仍可推翻未成年人之決定。
- 建議醫護同仁欲到此種情況,仍應該耐心協助父母向小朋友解釋抽血檢驗的好處大過於一時的不舒服、鼓勵小朋友勇敢接受抽血。
|
|
| |
| |
某位來做公司員工體檢的來賓,要求將「Old TB history(陳舊性肺結核病史)」不列入「過去病史」,此時醫師該如何處理?
- 若是醫院病歷紀錄,則須詳實記載,因為根據醫療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而病歷紀錄亦具有公衛之目的(醫療法第67條第1項:「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因此,需詳實記載包括既往病史之病情。不過,同時亦須遵守病人意願,不得任意洩漏(此時,須兼顧公共衛生及個人權益)。
- 若是交付病人之體檢報告,則可以不記載,因為Old TB history無傳染之虞(無公共衛生之議題),基於保護病患之隱私權,以及遵守醫師替病患保守秘密之義務(醫師法第23條:「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可不記載。
- 其他相關法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醫師法第22條。
|
|